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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重罚销售食用野生动物者 


  《深圳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草案)》,于昨天提交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根据该规定草案,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者最高可罚10万元,食用野生动物者罚款1000元。下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属禁食范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林业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认为,控制最终消费环节,可以从源头上遏制滥捕、滥杀和非法贩卖、收购野生动物行为。

  该草案还规定,饭店、餐厅、酒楼、宾馆、个体饮食摊点等餐饮经营者不得以野味等相关文字、图案,或者禁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者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没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草案还建立了举报制度,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按处罚金的百分之二十奖励举报人。

消息来源 《光明日报》
6/19/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