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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捕杀青蛙首次列为刑事案件 |
家住辽宁省绥中县的洪希柱夫妇捕杀青蛙的行为正式被锦州市警方立案,这是该市首次把猎杀青蛙的行为列为刑事案件。 6月17日中午,锦州市警方接到群众举报:有人从绥中乘坐大客车来锦州送“野货”,卖家(洪希柱夫妇)正在车上旁若无人地用手机与人讨价还价,最后商定每公斤10元钱。执法人员立即采取行动,在南山收费站附近把洪希柱夫妇擒获,并当场查获两大铁皮箱子的青蛙腿近54公斤。 6月19日晚,记者随同锦州警方在洪希柱夫妇居住的绥中县网户乡西甸子村看到,稻田里星光点点,原来那都是捕青蛙的农户们正在“埋伏”。由于警方及时赶到,这些青蛙才没有被村民们剥皮、剁腿以至最后被端上餐桌。 警方在赶往绥中县之前,已会同有关部门赴沈阳对被捕杀青蛙的种类和级别进行了鉴定,此次被捕杀的青蛙就是辽宁省保护动物黑斑蛙。 |
消息来源 辽宁日报 6/27/2003 |